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航道、港口规划,统筹港口、产业和城市布局,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因地制宜发展临港经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