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隐匿、涂改或者伪造村务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