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工作。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和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