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