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