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