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四)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