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侵害村民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