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地膜回收利用企业与苏木乡镇废旧地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再利用。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收购废旧地膜,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地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旧地膜积极性。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