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于回收的废旧地膜,具备再利用价值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再利用价值的,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