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项目采取保护利用方式更新的,应当坚持以保持原有历史风貌、传承典型建构特色为核心,统筹推进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