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