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以及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建立用户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频次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独居老人和残疾人等用户每年不少于二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二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三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充装车载气瓶时进行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送气时进行随瓶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