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定期开展燃气安全自查。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替代瓶装燃气;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电力替代燃气。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气液双相瓶装燃气;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瓶装燃气。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