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因用户原因未能入户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用户也可以与燃气经营企业约定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配件使用情况、剩余期限等检查结果,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免费更换已到使用期限的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