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以及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建立用户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频次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独居老人和残疾人等用户每年不少于二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二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三次。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充装车载气瓶时进行安全检查。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送气时进行随瓶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