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研究相结合,开展地名文化公益宣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活动,利用移动媒体、动漫视频、电子读物等传播地名文化,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地名文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