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转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协作联动,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推广、完善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