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文化研究,与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研究相结合,开展地名文化公益宣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活动,利用移动媒体、动漫视频、电子读物等传播地名文化,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知识普及。

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地名文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