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古城(邑)、古县、古镇、古村、古街巷、甲骨文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