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渔业港口应当建立健全港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划定明火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加强作业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在渔业港口内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当事先向渔业港口经营者报告,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