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按照要求编组作业,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