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标识,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拆卸、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出借、借用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