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河流管理,严格控制流域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协同防治入海河流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以及特征指标符合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