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向本省管辖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本省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严禁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