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向本省管辖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本省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严禁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