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