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