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启动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向参与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下列信息:

(一)险情种类、遇险情况及需要救助的内容、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二)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三)搜救区域及其海况;

(四)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五)通信联络方式及要求;

(六)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及现场报告要求;

(七)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要的信息。

搜救力量在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