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启动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向参与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下列信息:
(一)险情种类、遇险情况及需要救助的内容、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二)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三)搜救区域及其海况;
(四)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五)通信联络方式及要求;
(六)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及现场报告要求;
(七)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要的信息。
搜救力量在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