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条尚未生效新建住宅小区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交付前,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优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完善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