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无专项维修基金的老旧住宅小区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百分之三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交存、续筹、业主约定分摊、使用公共收益补充等方式筹措专项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筹措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