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公共收益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

(四)有关审计、检测等所需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存储,单独列账,每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收益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