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Not yet in force新建住宅小区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交付前,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适时调整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优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完善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