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前,应当将物业费收取的方式、标准、金额及期限向业主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