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