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条尚未生效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定期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