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一条尚未生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