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适时向业主大会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依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及其收益的使用、管理;

(四)及时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物业服务以及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