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代表应当依托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基层联系点等载体,可以采取接待座谈、实地走访、入户家访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根据安排编入代表活动阵地定期开展代表活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代表,每年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不少于1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