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约见,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约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负责安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