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