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作出减损物业服务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