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作出减损物业服务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