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