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