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三条有效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