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有效海域使用权人建设海洋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和面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的边界不得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非法占用海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