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二条有效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