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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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