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有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市海域使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用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